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
(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
(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
(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
(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
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助,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洪水、地震、火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结对帮扶、寄宿优先制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和帮助留守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成人用品商铺、烟花爆竹销售点、商铺,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