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车险新规定 车险赔款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8-25李天扬老师

改革后,将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条款形成机制,允许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性条款和开办创新型车险条款,消费者可选择的条款增加。其中,示范性条款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比如,改革前,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但理赔时却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而改革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的均可获赔。

索赔方式更加明确。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通过费率杠杆影响消费者对车辆的选择偏好,推动提升汽车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改革后,车型系数将为消费者购车提供重要参考,对于出险率低、安全状况好、维修成本低的车型,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其对应的保费也会更低。

防范销售误导

作为第三批改革地区,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目前,我省23家财产保险公司已完成省级层面的费率测算等工作,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和调试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5月初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完成。

下一步,山西保监局将重点开展全程督导,指导公司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报批、保单印制等;督促公司按标准进行业务流程改造、核心系统升级,并在正式验收之前完成系统联调测试,确保准备工作顺利推进。严格把关验收环节。各财产保险机构新产品上线必须通过该局的验收,对省级分公司验收实现100%全覆盖,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验,要求无论是管理层、操作层还是基层业务人员均能熟悉和掌握改革精神和具体内容。加强监测,确保车险市场平稳运行。重点对综合成本率、保费增长率等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对于指标异动明显、市场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公司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防止保险业务人员因理解不到位造成对客户的误导,山西保监局特别要求各单位加强全员培训,并把全员培训作为验收内容之一,通过验收测试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山西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除聆听业务员的讲解外,还应认真阅读“免责事项说明书”。该局将把销售新产品的合规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销售误导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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