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文(9)

规章制度2018-08-23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必要时应制订本单位的现场规程。

第五十三条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五条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GB/T14549──93的规定。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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