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8-23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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