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6)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成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五)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不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的行为,在筹备组成立之日前五年内不存在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行为;

(七)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前一年内接受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八)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九)在物业管理征信体系中不存在失信记录;

(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应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进行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经街、镇确认后,街、镇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更换。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

拟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镇提出。街、镇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筹备组公示]街、镇应当将拟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镇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成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资料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街、镇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七日内向街、镇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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