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4)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条[未实施物管的备案资料]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镇应当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分割]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新建物业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原则]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实行业主自治和自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