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物业费收不齐,是物业公司普遍的“老大难”问题。为破解这个难题,《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诚信管理的内容,提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明确首次业主大会设定基本程序

“因为受到申请人数限制、物业公司不愿配合等影响,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普遍存在。”市法制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将我市正在实施的《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委员指导规则》进行细化完善,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设定的基本程序、费用分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社团组织登记制度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首次设立业主大会的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镇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二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镇提交业主清册。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七日内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小区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停车位,是卖还是租?业主、物业公司到底谁说了算?近年来,为了停车位的事,经常有业主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发生纠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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