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新版(4)

规章制度2018-08-18王华老师

第二十二条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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