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2)

规章制度2018-08-18李天扬老师

(三)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并公布结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的监测和调控。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

第七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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