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修亮点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8-13李一老师

但是,新条例细化并列举出7项违规行为。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如果是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亮点4·网购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购货物想退掉,却与商家沟通不畅……新条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该条文同时指出,有5种形式的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药品等。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5·照相

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行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亮点6·通信

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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