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2)

规章制度2018-08-12王新老师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 鼓励、支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政府引导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二条 [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保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一)委托保险机构承办或者直接购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二)按规定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三)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四)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提升经济发展活力。

第十四条 [非存款类放贷、投资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优化资金投向,为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其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者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品种,有效防范担保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互助,应当明确运营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教育培训,建立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激励扶持机制。

第十七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完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节能量、金融资产权益、文化艺术品权益等交易,为抵(质)押融资创造条件,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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