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还需具备主要出资人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同时,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针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除了需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外,还要满足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政府应统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引导金融资本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是企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大,许多企业对融资难、融资贵的体会更加深刻。作为融资主体的企业往往过度依赖间接融资,而对债券、产业基金、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
对此,《条例》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激发金融创新活动,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统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金融资本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
“《条例》第二十条与‘五大发展理念’相衔接,对金融工作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作了上述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在解读时说。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除了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作出相关规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足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街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