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8-12李一老师

什么样的诉求可以信访?《条例》在修订时以“法治信访”理念为导向,针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厘清了三类机关信访工作的不同职责。此外,还进一步规定凡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信访受理范围;对具体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不纳入法院、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优先、法定渠道为主、信访渠道补充”的定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信访对法定受理途径和法定程序的冲击,改变“信访不信法”的不合理信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信访人有哪些权益?《条例》在如何规范信访机构自身工作上也狠下功夫,制订了大量限制性条款。如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书面意见应当写明的要素作了列举,避免了行政机关在信访办理时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交办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于信访机构转送、交办有误的信访事项,若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构,不宜直接对信访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无权转送至其自认为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条例》还新增了信访听证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并且适用于所有信访程序。

倡导“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新修订的《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予以明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度。为更好地落实基层在信访矛盾化解方面的作用,《条例》还新增了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信访工作中的协助义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不少人曾提议将“信访代理”这一做法写入条例。鉴于“代理”行为属民事法律关系,与部分区县“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信访代理做法不尽一致,同时地方性法规无权限制信访人的委托代理权利,修订案最终采纳了“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提法,既明确了社会团体、专业人士作为第三方可以通过信访代理方式参与信访工作,又力图避免因过分强调信访代理做法从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把信访核查终结写入地方性法规

如何破解以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圈?上海自2008年3月起开始探索建立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制度,作为全国首个建立核查终结制度的省市,5年来依法终结了一批无理诉求,促使部分诉求过高的信访人回归理性,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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