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消费者提出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购物
退货超15日视为故意拖延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增至16条,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等权利。
意见稿规定,在交易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等不合理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赠品的质量。“经营者的义务”也更加细化,增加至41条。
意见稿明确,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有更换或退货的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商品需要召回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意见稿规定,除特护商品外,七天内无理由退换。对自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
通信
未经同意开通的服务
不得向消费者另行收费
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对于收费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旅游
严控公共资源景区价格
意见稿充分保护游客的权益。其中,严禁对消费者误解宣传,严禁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对于旅游行程中明确安排的购物环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由经营者承担增加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