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说,条例为保障捐献工作顺利开展,引导捐献事业的有序发展,在相关权益保障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为体现政府以及社会对捐献人的保障,条例规定,交通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车辆提供通行方便,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等等。
重庆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清梅在接受采访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如器官捐献者免费安葬、表彰激励、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等方面的一些惠民政策,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全社会弘扬爱心、和谐、互助、奉献、人道的氛围,形成良性发展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
周清梅还表示,市红十字会将与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形成统一认识,共同推动全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高潮,借鉴其他先进省市的经验,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提高全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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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新施行的条例填补了重庆在器官捐献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分别从捐献登记、遗体捐献、人体器官捐献、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当地市民捐献遗体或器官提供法律保障。
新条例规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因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以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新条例指出,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其死亡后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增加了潜在捐献人的数量,有助于扩大捐献来源,提高捐献成功率。”兰运华说。
新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遗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同时,当地红十字会将向捐献人家属颁发荣誉证书,并建立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5年3月起颁布实施,对引导和规范重庆遗体捐献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遗体捐献由最初每年几例发展到了现在的每年上百例。”重庆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周清梅称,目前重庆所有的捐献器官已全部纳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