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3)

规章制度2018-08-10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并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宣传报道。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生产、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站,设立科普橱窗、宣传栏等,重点开展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道德讲堂等机构和设施,重点开展保护环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有权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应当将优秀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相应系列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三)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依法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不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展科普活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拒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由资助的部门追回资助的资金,并取消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资格。

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由资助的部门追回资助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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