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
第三条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交通、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