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文(7)

规章制度2018-07-29才子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自然人死亡后,其眼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等人体组织的捐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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