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7-27才子老师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时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烟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涉案卷烟价格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同时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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