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司法考试制度改革(2)

规章制度2018-07-26李一老师

这里的表述,是明确将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之中的,也印证本文从政法委工作内容分析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

另外,所谓“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法院为例,就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同时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这样,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将不再是法官与检察官,但显然,他们仍然属于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这里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然是希望将上述人群涵盖在内。

如果按照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显然是不需要参加参加司法考试的。所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只是为了将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纳入考试之中而已。

因此,如果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整体考虑,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要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

分析至此,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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