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12)

规章制度2018-07-21王华老师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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