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汇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可谓“金字塔的塔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授权以及本市已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现况,《非遗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遴选、推荐、建议、评审、公示以及名录的公布与备案等,作了细化规定。同时,为了使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在全市范围内基本统一,《非遗条例》要求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规范。
(四)确立科学保护原则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并要求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具体而言,分类保护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是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此外,《非遗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原材料的保护、老字号传统技艺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以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式等,也作出明确规定,体现本市工商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地方立法特色。
(五)细化规定传承与传播措施
与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并在传播中延续和发展。因此,传承与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非遗条例》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传承与传播的具体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