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2009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除规定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外,还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形成了一些误区。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特殊群体,必须理性地看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研究当前问责环境中的应对策略,并做好相关工作。
推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