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139号令新规定
也要特别注意
139号令实施后,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将更明确。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今后将担责;未取得学习驾照、学习驾照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今后将担责。
此外,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今后将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由于机动车驾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一些驾驶人此前采用实习期满后才去处理交通违法的办法避免驾照被注销。而139号令实施后,只要是发生在实习期内的交通违法,不管何时去处理,驾照被记满12分都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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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称公安部“139号令”),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已历经4次修改,之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记分均有调整。“139号令”沿袭了“123号令”的规定,继续坚持了对于实习驾驶证、校车、大中型客货运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总记分分值达52项,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这些部令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一是设置了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设置了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三是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四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