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条例》倡导绿色发展,鼓励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禁止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不得以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游客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
旅游景区及周边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河道等危险地带不得经营“农家乐”
就陕西省来看,乡村旅游每年接待1.4亿人次和23万从业人员的规模,已经成为旅游新业态的亮点,产业发展的势头,也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突破口。《条例》规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条例》同时对旅游运输做了详细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行团队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