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6-14三水老师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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