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指挥、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