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6-12李一老师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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