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上述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意味着,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①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②并处五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②并处二千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②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②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相关法律知识拓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