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10王华老师

其他违纪行为: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组织纪律】

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将撤销党内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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