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4)

规章制度2018-06-26王华老师

(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

(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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