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6-26王华老师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

(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五)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林业、渔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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