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