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预案,积极疏导、调处,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挂牌督办制度
一、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调处难度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二、采取“六定五包”责任制办法,切实落实化解、息访、维控的责任(六定: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督办单位、定督办人、定办理时限;五包: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
三、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推诿、扯皮、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建议对承办单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四、对上级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要专人跟踪,直至问题妥善解决。
五、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做好反馈工作。
信访事项办结反馈制度
一、一般性信访事项办结后,在规定时间内,视具体情况采用电话、书信形式答复信访人。
二、五人以上联名来信和涉及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上级机关转办的重点信访件办结后,应督促承办单位适时回访。
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筛选一些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越级信访的事项进行回访,对于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进行回访。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承办机关办结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原则上均应逐件调查落实办理情况并及时回访。如发现办理机关存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应及时指出并督办到底;对办理结果好、群众满意的,也应及时总结宣传。
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接访和及时调查处置群众来信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二、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报告和处置,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矛盾纠纷未及时调处,久拖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接访制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以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