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十条生育待遇
一、假期
.产前假: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产假:
()女员工:正常生产,产假天,其中产前天,产后天。
()难产:加假天。
()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天。
()晚育假:满周岁的初产妇,加假天。
()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天。
()人工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天。
.哺乳假: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女员工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二天的助产假。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规定的休息日。
二、待遇
.产假、男员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四十一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医疗期内每日扣:(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各种补贴)/。
.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各种补贴)/。
三、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四十二条带薪休假
一、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依其服务资,可分别给予特别休假(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假期不跨度使用。
()新调入人员。上半调入者,可享受当休假,下半调入者,自二起享受休假。
()一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当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一天者,取消二休假。
()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休假。
()凡疗养或休养者,其当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公司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员工特别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四十三条婚丧假
一、婚假: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天;
.子女结婚可请假天;
.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天;
.婚假包括除国定假日外的休息日。
二、丧假:
.丧假给假天。
.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各种补贴)/,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四十四条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