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十三条 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五章 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绩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工地补贴按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核定发放。试用期发放试用工资。
十五条 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十六条 聘用合同工享受用工单位同等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烤火取暖费等。
十七条 聘用合同工可设立服务限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以为基数,每服务一加发元。
十八条 本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合同工人个缴纳的部分,由本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务科按月核定,并统一办理落实。
十九条 聘用合同工不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待遇。
六章 合同工的管理
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聘用合同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工作),并按公司(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