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个工作日。
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节 检查实施
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⒏钦隆j糇⑾?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十九条 除xx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三节 检查审理
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
二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