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信息管理
二十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二十一条 局域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广域网公开的;(3)可向局域网公开的;()在本单位公开的。
二十二条 局域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必须经本单位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通过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二十三条 未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条 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必须建立信息审核员、站长和栏目主持人组成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建立栏目主持人资格审定制度、用户登记制度、日志备份制度。bbs开放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二十五条 未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服务。
二十六条 局域网内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局域网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信息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
二十七条 局域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八条 严禁在局域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五章 违规处罚
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信息中心向所在单位(部门)或个人用户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 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不按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行
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章 其他
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xx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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