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二十五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七章附则
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处财务股负责。
二十七条本处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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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2018-12-06王华老师
二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二十五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七章附则
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处财务股负责。
二十七条本处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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