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倍数额的罚款。
十四条 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十五条 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倍数额的罚款。
十六条 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倍数额的罚款。
十七条 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十九条 违反规定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二十条 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质量检验、“秘书工作”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二十三条 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二十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二十六条 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二十七条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