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 各生产车间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厂行政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厂工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厂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会议讨论商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四)研究、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围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五章 会议程序
二十五条 会议主要程序:
(一)会前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议题(议案)、议程书面向厂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各代表团要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审查小组。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厂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审议、审查各类议案后,作出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厂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在听取被评议干部工作述职后,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