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6王华老师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九条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纪委解释。

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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