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十一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十二条 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折旧限不少于,估计的净残值比例为原值的%;
(二)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四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指固定资产报废、投资、销售、毁损。
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消账,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如需提前报废,应写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
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毁损,应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管理部门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如确实不需要,使用部门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对外销售或有偿转让,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事先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六章 附则
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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