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考评步骤
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向各职能室发放《半工作考评表》,处(室)每月一个工作日向每个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工作考评表》。
十二条 各处(室)领导填写《半工作考评表》的“半工作总结”和“半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月度工作考评表》“本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处(室)的《半工作考评表》交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的《月度工作考评表》处(室)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十三条 分管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处(室)领导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处)室领导填写考评意见后要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十四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半工作考评表》《月度工作考评表》初步考评意见反馈后,交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十五条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处(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审查各处(室)交报的《半工作考评表》《月度考评表》,及时纠正错误,并确定最终的考评意见。
四章 考评结果处理
十六条 对半考评不合格的处(室),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处(室)领导进行诫勉教育;终考评不合格的处(室),机关效能建设小组对该处(室)领导进行效能告诫一次,该处(室)领导及全休工作人员不能评优;连续二不合格的处(室),该处(室)领导当考核为不称职,并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执行《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对当月考评不全格的工作人员,对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向该工作人员提出诫勉教育。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机关效能建设小组提出效能告诫。
五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制度自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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