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现行产品企业标准。
(一)企业所登记采用的行标进行修改时;
(二)企业产品项目指标普遍不适合市场需求,不适合程度不低于该产品销量的/时;
(三)企业产品质量有突破性改进,需要用新的项目指标表示产品这种质量特征时;
(四)国家或行业对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有新的要求时。
三十条修改程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申请,报标准化管理室列入计划,经技术总监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标准文件起草、讨论-审定、批准实施按五章十九条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增补、修改,参照五章相应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
三十一条新标准实施之前,以公司名义发文公告:原标准作废、停用、收回时间,新标准实施时间。必要时办理新标准登记手续。
三十二条个别产品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特殊项目指标,只是对特定用户交货、验货的依据,不列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情况。公司不允许双重标准对外同时运行。
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制订、登记备案性的产品标准,其费用摊入该产品成本中。
七章附则
三十四条除生产工艺标准外,本制度中确定的标准,由质量管理部监督实施,前者由技术部工艺室监督实施。
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标准化管理室制定和解释,其中涉及技术性内容时,视具体情况由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或其它职能部门解释。
三十六条本制度报技术总监审定,由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三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凡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章制度和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
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规定
职务
.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组织安排工厂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做好生产作业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生产报表。
.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内方针目标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
.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职权
.有权对车间和生产服务单位下达完成或配合完成生产计划方面的调度命令,并对各单位执行调度命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建议。有权调整瓷件、附件作业计划和金工模具品种计划。
.有权检查生产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不执行决议而影响进度者有权追究责任,并向主管厂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