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2)

规章制度2018-12-05李天扬老师

、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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