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部应把坚持组织生活制度作为一项日常的主要工作来抓,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每2个月召开一到二次组织生活会。
二、组织生活的内容应紧密围绕民革市委布置的中心工作和支部的实际工作需要来安排,形式不拘一格,力求灵活多样,应特别注意讲求实效。
三、每次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都应自觉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向支部请假。
四、在组织生活会上,党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一旦形成决议,党员都要自觉服从,不同意可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五、事已高、体弱多病的老党员可根据自身健康情况来参加组织生活,对于这些老同志,支部应指定专人联系,向他们传达有关活动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优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