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当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九、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