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4)

规章制度2018-12-05李天扬老师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二十二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十三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二十四条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二十五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十六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
二十七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五章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国家教育考试答卷。
二十九条省级答卷保管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条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应当配备报警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存放答卷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从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到评卷结束期间的监控资料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成绩公布后半。答卷保管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能随时观察到答卷存放情况,同时应当考虑到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三十二条答卷保管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三十三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省级教育机构负责人,另一人为评卷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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