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2)

规章制度2018-12-05李天扬老师

》上批注。
三、受理期限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金华海关将签发的《申请表》一、二联制成关封,邮寄至进出境地海关,或经海关批准的申请人持海关关封,海关关封由进出境地海关拆验。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报关行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申请人,持进出境海关已批注的《申请表》一联制成的回执关封,回到金华海关进行登记备核。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携带进境的机动车,持进境海关的回执关封和原办理进境审批的相关材料(正本)到杭州海关监管处行邮监管科,申领《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六、监管期限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杭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杭州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准转让。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号(XX月日发布,自XX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XX月日海关总署令号发布,自XX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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